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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辑
3卷 第4期
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,江苏,南京,210003
纸质出版日期: 2022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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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丽红. 从法律理论视角看《礼记》[J]. 发展教育学, 2022,3(4):23-26.
陈丽红. 从法律理论视角看《礼记》. [J]. Development pedagogy(chinese version), 2022, 3(4): 23-26.
陈丽红. 从法律理论视角看《礼记》[J]. 发展教育学, 2022,3(4):23-26. DOI: 10.12184/wspfzjyxWSP2634-793803.20220304.
陈丽红. 从法律理论视角看《礼记》. [J]. Development pedagogy(chinese version), 2022, 3(4): 23-26. DOI: 10.12184/wspfzjyxWSP2634-793803.20220304.
研究中国古代法理学离不开谈“礼”,而《礼记》是礼文化的集大成之作。对《礼记》的法理学思考无疑是研究中国古代法理学的一个很好的视角。一方面,对《礼记》的文本解析可以梳理礼的渊源、种类、作用等内涵;另一方面,在把《礼记》放到整个中国古代礼法社会的场景下,可以对礼社会的差序治理有较周延的论述;与此同时,通过对《礼记》中礼社会和古罗马市民社会的社会阶层比较,将有助于考察现代两型社会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办法。
礼差序比较
如果通观《礼记》的话,我们会发现这是仁、礼思想的必然逻辑结果,是研究《礼记》的“末”,而非“本”。有趣的是,“悼与耄,虽有罪不加刑焉”的规定可能比现代中国大陆刑法(台湾地区刑法有老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之规定)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更具有逻辑自洽性。因为它不但规定了未成年人的限制能力,也规定了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的限制能力。同理,我们在学习研究《礼记》时,也不能把礼等同于民法,如作为《礼记》中最重要部分的治丧文化,既是现代民法所没有的。 我还想在这里申明一点,作为在现代语境下写作的本文,所谓“《礼记》的法理思考”本身就有把法律思想从作为整体的礼中切割下来的意义趋向,但这恐怕是不得不然的无奈之举。我们无法完成时代场景的回归,则只能尽量保持并呵护它的原貌,以作“第二等好”。[2]诚然,《礼记》也为庶民在某些方面进入礼社会开了口子,并在一些地方论及庶人。单以“曲礼下”篇而言就有两处:“问庶人之子,长,曰:‘能负薪矣’;幼,曰:‘未能负薪也。’”“庶人之挚匹。”具体原由,后文另述,此处不表。[3]杨鸿烈著,《中国古代法律发达史》(上册),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,第14页。[4]作为一个旁证,我们可以参见瞿同祖先生的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》,他也是把中国古代社会作为一整体来研究家族、婚姻、阶级等的。参见瞿同祖著,《瞿同祖法学论著集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。[5]其实《礼记》中对礼和乐的关系的阐释是相当精到的,限于篇幅和结构,本文没有对此做出论述。[6]冯友兰著,《三松堂全集》第五卷,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,第305—306页。[7]陈来著,《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》,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版,第14—15页。[8]李泽厚著,《中国古代思想史论》,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,第15页。[9]《礼记》的这种对人的细化是充满智慧的,即使在现代法治话语下也不逊色。参见胡玉鸿著《法学方法论导论》第四、第五章中对中人、恶人、理性人、社会人的划分。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。[10]费孝通著,《乡土中国•生育制度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,第26页。[11]古郎士著,《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》,李玄伯译,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影印版,第26页。[12]同上,第214页。[13]钱穆著,《国史新论》,三联书店2001年版,第3—4页。[14]梅仲协著,《法与礼》,载刁荣华主编《中国法学论著选集》,汉林出版社中华民国六十五年版,第16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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